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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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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类型的选择

注册公司类型的选择

  不同的企业类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要求.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其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

(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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