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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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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购买发票

认定购买发票
 
凡需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1)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3)《办税员证》;(4)发票专用章;(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出书面购领发票申请,并据实填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人员收到纳税购领发票审批资料后的当日,核定其购票的品种及其月用票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打印和发放《南京市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同时根据纳税人《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限定的购领发票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同城不单独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供给,而不能直接向地税局申请购领发票。
 
实行验旧售新办法,即由购票人填写《发票购领申请单》,发票管理窗口对其上期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予以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凭纳税人持的《发票领购单》和《办税员证》,按购用手册上核定的品种及数量限量供票。对不符合规定的按发票处罚规定程序办理后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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